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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对办案人员提出异议,要求她这个主审法官回避?

徐映秀下意识认为她来审这个案子是没问题的,那么从主审法官的角度,她自然是想快点走完审理流程,早点结案。

“被告律师,想必你应该知道,申请审判人员回避,是需要说明理由的。请被告律师阐述下,我本人存在哪些情况,不合适担任本案审判人员?”

徐映秀这时候换了语气,表情显得和善。

李言既然敢申请主审法官回避,自然是有备而来,他对着话筒缓声道:

“被告方申请本案现主审法官徐映秀依法回避,有如下理由:

第一点。

原告池葳集团在贵院已经启动过多起商标维权诉讼,其中超过八成的案子均由徐映秀法官担任审判长或审判员,而且这些案件中,无一例外,最终都是判决池葳集团胜诉。

那么被告有合理理由怀疑,徐法官对此类案件已经形成了某种裁判惯性,可能存在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。

而这点,对被告红星瓷厂而言,将会是极大的不公!”

李言提出这点不是没有道理的。

一旦作出裁判的人对某人某事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,那么在裁判时,哪怕其自身觉得是出于客观中立的角度来处理,最终可能还是会有偏颇。

裁判者也是人。

人的思维惯性是很可怕的。

当然不是说这种思维惯性不能被打破,但显然那需要极大的冲击才可以!

“第二点。

我方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,徐映秀法官本科就读于渝城的川渝政法大学,与大浩律所的管委会成员张秀利律师是大学同班同学及室友。

张秀利是大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,同时也是该律所知识产权业务的核心领导人员。

而本案中,原告律师叶锦云和吴鼎,早年均为张秀利律师团队的成员。

虽然张秀利律师在本案中并非代理人,但根据公开报道资料可知,张秀利律师早在2001年起就长期为池葳集团提供法律服务。

所以被告红星瓷厂有合理理由怀疑,张秀利律师应该实际上或多或少参与了本案。

甚至于,张秀利律师可能才是原告律师叶锦云和吴鼎背后真正的决策人。

基于主审法官徐映秀和大浩律所张秀利律师的关系,我方特此向法院申请回避,要求更换本案主审法官人选!”

审判席上。

主审法官徐映秀听完,未作表态。

但在场几人都知道,今天的庭是开不下去了。

既然被告律师提出回避申请,那么法院就要依法进行审查,而不能直接置之不理,继续开庭。

原告席上。

叶锦云举手示意!

审判席上那名男法官道:

“原告律师,你想发言?请讲。”

叶锦云得到发言许可,直接盯着被告席上的李言,义正言辞道:

“原告方提出抗议!

被告律师刚才所言,没有任何真凭实据,均是其个人的无端揣测!

被告律师提出的回避理由,根本不在法律规定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范围内。

法院人手有限,将同类的案子分派到有处理经验的法官手中,这也是集约利用司法资源的常见做法。

难道一个法官审过你这个当事人的案子,以后就不能再审理跟你有关的案子了?

简直是无稽之谈!

另外。

无论张秀利律师和徐映秀是否真为大学室友,两人早已毕业多年,且在不同城市工作,应该没有交集。

而且单纯的同学、室友关系,根本不构成法定的法官回避事由。

更何况。

张秀利律师虽然是我们律所的成员,但在本案中没有担任代理人,更未参与本案!

何谈以此为由要让主审法官回避?”